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因宏旺证券有限公司(宏旺)前持牌代表马国豪(男)及朱炯业(男)违反证监会的《操守准则》,禁止他们重投业界,分别为期两年及16个月。

证监会经调查后采取上述纪律行动。调查发现,马于2011年3月至2017年1月期间,在没有事先取得三名客户书面授权的情况下,在他们的帐户内进行委托交易。

证监会认为,马未能以适当的技能、小心审慎和勤勉尽责的态度行事,以维护其客户的最佳利益。马的行为损害了该等客户的利益,因为这令宏旺无法对其帐户的操作进行监察及监管,亦剥夺了客户在《操守准则》下应有的保障。

证监会经调查后采取上述纪律行动。调查发现,在2015年5月至2016年8月期间,朱联同宏旺的一名客户在该客户的帐户内进行股份交易,但没有将他本人的交易另行加以记录及清楚识别为宏旺雇员的交易。

朱于其客户的帐户而非他自己的雇员帐户进行股票交易,导致其雇主及客户的利益受到损害,因为这令宏旺无法监察雇员的交易活动及侦测在有关交易中的任何不合规情况。

在2011年11月至2016年10月期间,朱允许宏旺雇用的另一名持牌代表在没有事先取得另一名客户书面授权的情况下在该客户的帐户内进行委托交易。

朱允许宏旺的另一名持牌代表在没有事先取得客户书面授权的情况下,于该客户的帐户内进行委托交易,导致该客户的利益受到损害,因为她被剥夺了在《操守准则》下应有的保障。

证监会认为马及朱均犯有失当行为,而他们进行受规管活动的适当人选资格亦受到质疑。证监会在决定上述处分时,已考虑到所有相关情况,包括他们过往并无遭受纪律处分的纪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