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如果要在深圳从事网约车服务,一定要办两件事!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车辆,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只有准备这两个证才能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哦!

深圳网约车运输证办理指南

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车辆,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办理条件

(一)本市登记注册的7座以下乘用车,登记注册的车辆所有人为企业或者个人,且车辆在检验有效期内;

(二)车辆行驶证载明的注册日期至申请之日未满2年;

(三)车辆为轴距2650毫米以上的纯电动小汽车;

(四)安装符合国家、广东省、本市技术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具有行驶记录、车辆卫星定位、应急报警等功能的车载终端;

(五)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六)不得违反规定安装顶灯、空载灯等巡游出租汽车服务专用设施设备,车辆外观颜色和标识不得与巡游出租汽车相同或者近似;

(七)车辆所有人承诺将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注册登记为个人所有的车辆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所有人应当事先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且名下无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并承诺由本人驾驶该申请车辆提供网约车服务。

符合本条规定条件取得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起始日为发证之日,届满日为车辆行驶证载明的注册之日满8年对应的日期。

办理入口

1、办理。进入办理入口,按照系统提示填写车辆各种信息,并上传车辆相关照片,提出申请。

2、审核。申请人在提交申请后的第5个工作日,可在网上查询审核结果;通过审核的申请人,需到市公安机关申请将车辆性质变更为预约出租客运。

3、申请人在将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5个工作日后,可在网上查询申请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审批结果。

4、注册登记为个人所有的车辆,申请人可在查询结果5个工作日后,携带其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车辆左前方45度拍摄的纸质彩色照片(白底,尺寸:长79mm×宽59mm),前往市交通运输委行政服务窗口(市公共交通局)领取《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注册登记为企业法人所有的车辆,申请人可在查询结果5个工作日后,企业法定代表人本人领取的,携带其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车辆左前方45度拍摄的纸质彩色照片(白底,尺寸:长79mm×宽59mm),前往市交通运输委行政服务窗口(市公共交通局)领取《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企业委托管理人员领取的,受托人携带其有效身份证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和和车辆左前方45度拍摄的纸质彩色照片(白底,尺寸:长79mm×宽59mm)前往市交通运输委行政服务窗口(市公共交通局),领取《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领取《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通过审批后,市交通运输委应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邮寄。

办结时限

自申请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收费标准

(一)申请办理《深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不收费。

(二)通过邮寄方式领取《深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申请人,自行负担邮寄费,在证件送达时到付。

咨询电话

0755-12328

网约车驾驶员证办理指南

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办理条件

(一)持有有效的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且驾驶证载明的初次领证日期至申请之日已满3年;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

(四)申请之日前3年内无被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的记录。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驾驶员,申请参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取得考试合格成绩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驾驶员核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网约车经营者提供运输服务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二)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

(三)具有营运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者责任险等相关保险;

(四)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技术标准;

(五)车辆车载终端相关数据直接接入本市政府监管平台;

(六)车辆相关信息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

办理入口

1、进入办理入口——点击【个人办事】——注册账号

2、注册完成进入首页,进行实名认证

温馨提示:

①个人用户实名认证后,需要在“用户中心”上传数码回执,才能进行业务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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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如网上实名认证失败,可点击窗口预约,前往窗口进行实名认证(窗口认证一般针对非大陆居民身份证,如果您是大陆居民身份证,实名认证不成功时可尝试换一张银行卡再认证);

③港澳台居民及外籍人士请预约窗口办理实名认证(窗口办理地址: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B区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2、3、4号窗口)。

3、完成实名认证并上传数码回执后,点击“我要办事”,选择“出租业务”,选择“巡游出租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核发/网络预约出租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核发”核对相关信息,确认无误后提交申请,等待审核结果。

4、考试。待申请审核完成后,请于30个工作日内,点击“考试中心”,选择“预约考试”预约相应的考场和时段并打印准考证,随后根据情况进行考试(考生可提前在系统上进行模拟考试)

5、考试通过后,可点击“我的申请”、选择“驾驶员证申请”查看自己的《深圳市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处罚规定

网约车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网约车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提供服务的车辆未取得本市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

(二)提供服务的驾驶员未取得本市合法有效从业资格的,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

(三)提供服务的车辆未按照规定购买营运车辆相关保险的;

(四)未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技术标准的;

(五)未按照规定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的;

(六)未按照规定开展驾驶员岗前培训、日常教育的;

(七)驾驶员存在不宜从事网约车经营情况时,未及时停止其营运的;

(八)未按照规定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并落实投诉申诉处理制度的;

(九)未按规定披露待约车辆数量和计价规则的;

(十)未按照规定在乘客客户端显示服务的驾驶员姓名、照片、从业资格证件号码、服务单位、手机号码、服务评价结果、车牌号码等信息的;

(十一)明知车辆处于载客状态,仍向驾驶员发布其他预约业务信息的;

(十二)网约车经营活动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的;

(十三)不配合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调查处理投诉事项的;

(十四)未按照规定及时提供完整、真实、规范的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市交通运输等管理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的;

(十五)未履行管理责任,出现网约车驾驶员甩客、故意绕道等严重违反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的。

网约车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暂停或者终止运营时未按规定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书面报告、通知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或者向社会公告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0元罚款。

车辆所有人或者驾驶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网约车驾驶员在营运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

(二)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三)在载客状态时承接其他预约业务的;

(四)对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的;

(五)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

(六)未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

(七)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在网约车营运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注册登记为个人所有的车辆,未按照规定由车辆所有人本人驾驶车辆提供网约车服务的;

(二)未按照规定将车辆车载终端相关数据传送至本市政府监管平台的;

(三)故意破坏、改装或者擅自停用网约车车辆车载终端等相关设备的;或者发现车辆车载终端等设备功能故障、损坏,未在故障排除后运营的;

(四)巡游揽客,或者进入巡游出租汽车专用候客通道候客、揽客的。

违反规定在网约车车辆安装顶灯、空载灯等巡游出租汽车服务专用设施设备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网约车驾驶员违规收费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将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接入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按每车处1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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